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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现实探究
引用本文:成志匀,胡程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现实探究[J].市场周刊,2009(1):63-64.
作者姓名:成志匀  胡程栋
摘    要:案情]2007年9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甲公司提供电子设备若干套,设备的具体数量与型号在双方签订协议的附件中已约定明确。双方还约定,甲公司付清款项后乙公司发货至甲公司仓库。如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发货义务,应按照合同总价款(280000元)的千分之四每日承担违约金。2007年12月14日,乙公司发函给甲公司称,由于德国生产商迁移厂址,需将交货期限延至2007年12月19日。2007年12月19日,双方交易的最后一笔设备运抵甲公司仓库。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电子设备  签订协议  合同书  公司  约定  违约金  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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