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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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晓光.论两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J].工商行政管理,19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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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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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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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两类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大量不正当竞争现象,可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活动中的反竞争行为;另一类是行政垄断。 经营活动中的反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即习惯上称之为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即限制竞争行为。 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①盗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记、企业名称等行为。②通过混淆谋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如使用与他人近似的商品名称、装潢、品牌或标记的行为。③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使自己取得竞争优势。如欺骗性价格表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妨碍竞争对手正当的经营活动,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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