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废标也要在法定情形下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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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乔亮.政府采购废标也要在法定情形下作出[J].中国招标,200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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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乔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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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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