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房要按诈骗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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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瑞灼.骗购保障房要按诈骗罪处理[J].上海房地,2011(5):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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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瑞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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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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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笔者从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获悉,深圳实施了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将作重大修改,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属于隐瞒真相,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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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障性住房 诈骗罪 《刑法》 公私财物 深圳市 管理条例 数额较大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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