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安置职工转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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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劲松 齐中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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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今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总经理说了算,企业职工也将拥有“发言权”,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转让行为无效。 最近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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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独资企业 中国 职工安置 劳动关系 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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