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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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丕琢.论公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魅力中国,2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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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丕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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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滨州学院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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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十七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问题。农业富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村富则国家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诸如农民的利益问题、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权利问题、县(乡)政策在农村的适用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最终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这些矛盾纠纷的产生,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利益分配不合理或者说权利义务不对等,而真正的和谐是建立在利益分配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基础之上的。公证作为一项前置性和预防性的司法制度,主要任务就是明确法律关系,确认法律事实,分清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民事、经济依法有序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公证的性质和职能决定其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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