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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探究
引用本文:童乐仁.暂缓起诉制度探究[J].魅力中国,2008(19).
作者姓名:童乐仁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所谓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暂缓起诉在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都有明文规定,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仅明确了检察机关有起诉权和不起诉权,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法律专家认为,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当前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教育功能的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当前积极研究和推行暂缓起诉制度作为检察实务中公诉改革的一项有益尝试,对有效地追究刑事犯罪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人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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