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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盒商标不能当侵权保护伞
作者姓名:左梦魁
作者单位:河北省工商局商广处
摘    要:最近,保定市工商局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他们接到河北保定龙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商标所有人,下同)的投诉,反映该公司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奶为主)上的“新鲜屋”商标被保定市澳宝乳业有限公司和保定市牛奶场(简称其他商标使用人,下同)在同类产品的包装上作相同使用,请求查处。该局在依法检查时,保定市澳宝乳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中国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公司,下同)在16类纸盒、纸板盒商品上注册的“新鲜屋”商标注册证,而上海公司恰恰是商标所有人所使用牛奶饮料包装(纸盒)的制造供应商。 上海公司作为纸盒生产商,商标所有人作为牛奶饮料的生产商,同时在包装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其结果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产生混淆。并且其他商标使用人可以堂而皇之的理由使用上海公司的纸盒包装来对抗商标所有人,造成铺天盖地的侵权,带来灾难性后果。这样,就提出了商标使用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一、如何避免使用混淆 商标的灵魂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作为商标,由不同的申请人在不同的类别申请注册是法律所准许的,如本文中提到的保定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公司分别在第29类、第16类上申请注册“新鲜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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