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提出解决国有老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措施 |
| |
摘 要: | 1.统一实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后,对部分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两年内可按27%、18%两档税率照顾;对少数经省级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经败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后,享受优惠部分再返还企业的政策,并可以延续到1995年;作为过渡措施,对需要支持的国有老企业,经批准后近期所得税后利润可不上交。2.对试点企业中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区别情况,核定数量和比例,改贷款为投资,转增企业资本金。3.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充分协商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重新核定双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