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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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刚.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上)[J].中国房地产,2006(7):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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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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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我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一直持保守和谨慎态度,往往过于看重不动产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实现方面的功能,对抵押人的权利作了种种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到物权法立法的几个草案,均将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视为“不轨行为”,在法律条文尤其是运作程序上层层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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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担保法》 行政执法 法律条文 立法 抵押人 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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