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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比例合并法的决策有用性
引用本文:胡群政.试析比例合并法的决策有用性[J].新智慧,2001(16).
作者姓名:胡群政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间不断进行分化、重组、合并,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合并会计报表作为反映企业集团综合业绩的财务报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实务中,合并会计报表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先判断被投资企业是否满足合并条件,如果不满足则不合并,如果满足即实施完全合并,并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采用比例合并;二是对所有股权投资都按比例合并,即比例合并法。一、完全合并(完全不合并)的缺陷缺陷之一: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我们知道,进行完全合并或完全不合并,我们首先必须要对合并的范围条件作出规定。长期以来,人们在争论中达成共识,即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进行两个基本判断:①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权百分比;②是否实质上拥有控制权。把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权百分比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存在着无法克服、不能忽视的缺陷。因为它产生了有趣的“明暗线”现象:即人们无法理解,为什么持股50.01%就可以完全合并,而持49.99%就不用合并。这时,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么微小的持股差别,竟然会导致如此巨大的合并会计报表差异?另外,关于股权(所有权)的概念,人们仍心存疑问,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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