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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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京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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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解与调解,并非私法之专利,在解决行政纠纷过程中同样可以运用。深入了解一下法院的审判实际就会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案子都是通过案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的。这很大程度上缘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大量复杂的案件是不争的事实。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走的是非法定程序,即通过案外和解来达到一方当事人撤诉,进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讼诉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在和解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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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和解 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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