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兼评《行政强制法》第35条关于催告时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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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暨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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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强制法》第35条对于催告时间的规定只强调了应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但是仍有一个时间点:行政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催告的作出时间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是之后,两种选择背后蕴藏着对于催告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在实践处理中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通过对催告的性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其他国家立法的研究,认为应当将催告时间认定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作出,才更符合设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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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催告 行政强制执行 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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