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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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税务总局;3.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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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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