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作者姓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税务总局 |
| |
摘 要: | <正>财税[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