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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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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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政部;2.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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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财税[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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