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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政策界限
作者姓名:张路雄
作者单位:国家体改委农村司 副司长
摘    要:天河区等地推行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为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的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组织,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合作制。各地在推行社区股份合作的过程中,都有一个基本的限制,就是分给社员的股份是不能转让,不能抽走的,对于能否继承,各地做法不一。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界限,如果说分给社员的股份可以转让,可以抽走,这部分财产就不再是集体财产了,就完全变成社员个人的财产了。而施加了这样的限制以后,它只是一种分红的凭据。另外,我认为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天河区推行社区股份合作是有条件的,其基本条件就是有比较高的级差地租,所以转成非农户口的社员才不愿意放弃原有的利益,而这种级差地租是有条件的,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形成的,如果国家对级差地租征收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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