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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研究
引用本文:
叶林荫.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研究[J].北方经济,2008(23):29-30.
作者姓名:
叶林荫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一、我国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特定性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关 键 词: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制度
城市化
创新研究
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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