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使用专用借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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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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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农两部1986年颁发的《国营农场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用专用借款购置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①农场借入专用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借款”科目;②专项工程施工时,借记“号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③专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但尚未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专用借款前,仍留在“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只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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