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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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金山,鞠阳,孟宪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该承担赔偿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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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金山 鞠阳 孟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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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贾某从高速公路防护网破 口处闯进快车道,被一辆货车撞成五级伤残。货车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公安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贾某擅自进人高速公路,并横穿车行道,以致引发事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人高速公路”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贾某(以下简称“原告”)则以“我误闯高速公路造成事故是我不对,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复防护网的破口,理应负一定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赔偿其损失。分歧:在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 分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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