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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作者姓名:吴淑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摘    要:一、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一)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使用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由于《行政复议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供应商的复议申请后,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法》  供应商选择  维权  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  复议方式  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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