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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清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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