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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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修良
,姜波.此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J].山东劳动保障,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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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修良 姜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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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系某机械厂职工,2004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2004年10月23日单位报销了李某住院期间的药费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单位再付给李某7000元后互不追究。协议履行后,李某觉得协议有失公平,于2004年11月15日到龙口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龙口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05年1月13日龙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因工伤残程度为九级。2005年2月1日李某向龙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单位提出双方已与申诉人就工伤待遇于2004年10月23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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