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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及我国的法律回应北大核心CSSCI
引用本文:冯辉姜婷婷于海纯.《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及我国的法律回应北大核心CSSCI[J].国际贸易,2020(8):80-86.
作者姓名:冯辉姜婷婷于海纯
作者单位: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20YQ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美经贸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主张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强化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诉前保全措施,降低刑法适用标准以及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商业秘密的调取、使用和披露。为及时、有效地回应以上内容,我国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充实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的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应通过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调整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和设置替代性计算方法,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条件。应对国家机关调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职权予以专门规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其委托和聘用的第三方专家和顾问未经授权披露的行为予以严格规制。

关 键 词:中美经贸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  举证责任  刑法适用  政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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