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依照法院判决停止贷款计息 |
| |
引用本文: | 于勇,魏连兵.银行应依照法院判决停止贷款计息[J].金融与市场,2002(8):48-49. |
| |
作者姓名: | 于勇 魏连兵 |
| |
作者单位: | 于勇(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魏连兵(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支行) |
| |
摘 要: | 目前,对于一笔贷款的利息,银行的计息种类主要有正常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和复利三种,计息的时间从贷款发放之日开始直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就是说,本不清,息不止.但是,该笔贷款业经法院审理,并作出限期归还决定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计息,既不符合民事法律的要求,也不利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其予以停息.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