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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确确立农业社法人地位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盛文京,魏建林.当前正确确立农业社法人地位的必要性[J].农村经济,1991(4).
作者姓名:盛文京  魏建林
作者单位:涪陵地区农业局、农委 (盛文京),涪陵地区农业局、农委(魏建林)
摘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现行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定要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结合涪陵地区实际,我们认为,稳定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生产力,当前至关紧要的是正确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的法人地位。一、农业社法人地位不明确,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中央在1983年的1号文件中把联产承包定性为“合作经济”。在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正式改队(或组)建“社”,农业社在走过了较长的曲折道路并增添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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