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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
引用本文:黄淳,李震.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J].中国发展观察,2012(6):48-50.
作者姓名:黄淳  李震
作者单位: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我国大陆首次明确认可商标共存的合法性,为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范本。

关 键 词:商标案  共存  合目的性  鳄鱼  中国大陆  2010年  最高法院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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