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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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淳,李震.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J].中国发展观察,2012(6):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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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淳 李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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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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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我国大陆首次明确认可商标共存的合法性,为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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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案 共存 合目的性 鳄鱼 中国大陆 2010年 最高法院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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