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押物的转让谈物权法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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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换涛.从抵押物的转让谈物权法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191条[J].金卡工程,200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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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换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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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辽宁阜新1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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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并不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他有权自由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不因此受影响,他有权依据物权追及效力,行使抵押权。第三取得人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代价清偿和涤除权,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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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物转让 追及权 第三取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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