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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抵押物的转让谈物权法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引用本文:杜换涛.从抵押物的转让谈物权法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191条[J].金卡工程,2008,12(6).
作者姓名:杜换涛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并不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他有权自由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不因此受影响,他有权依据物权追及效力,行使抵押权。第三取得人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代价清偿和涤除权,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关 键 词:抵押物转让  追及权  第三取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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