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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
引用本文:冯志伟,田艳荣.浅谈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J].商业会计,2005(15).
作者姓名:冯志伟  田艳荣
作者单位: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冯志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粮食局(田艳荣)
摘    要: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是否应承担监督职能,或者如何承担监督职能?笔者认为,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不仅要承担监督职能,还应该予以加强。具体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前警示职能;二是事后纠错职能。一、事前警示职能会计的事前警示职能按其警示标准,又可细分为合法性警示和合理性警示,合法性警示参照的依据是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合理性警示参照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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