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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偷录与当事人的谈话 合法吗
摘    要:<正> 原告宁学军与被告陈某均是濉溪县某厂工人。2001年5月,被告陈某向原告宁学军借款8000元用于水果买卖,因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原告宁学军就没有让陈某打欠条。陈某在贩卖水果途中,因缺乏经验,水果腐烂,损失较大。2001年底,宁学军因购房,要求陈某还款。陈某称3个月后归还。4月初,宁学军找陈某催要,陈很不高兴。宁学军感觉到陈某生自己的气,就担心陈某懒账。2002年4月8日,宁学军准备了录音机藏在身上,再次催账。开始时,陈某态度较好,承认欠款8000元。当宁学军要求其出具欠条时,陈某恼怒,认为宁学军不信任他,随后耍起无赖,不承认欠款,并说:"有本事到法院告我。"宁学军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和同事孙某的证言,在事实面前,被告陈某羞愧难当,愿意10日内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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