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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作者单位:;1.贵阳学院;2.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时效长短和时效届满后的后果的规定对劳动者不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可随时主张权利,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二年内主张。裁判机构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裁判。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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