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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又度阳光媚
引用本文:于文博.春风又度阳光媚[J].中外企业文化,2009(7):18-18.
作者姓名:于文博
作者单位: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阳光  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问题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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