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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    要:工商企字[2001]第27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 ,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 ,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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