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合同的认定 |
| |
作者姓名: | 张为民 王一凯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合同法》与时代接轨的重要表现之一。 近日,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99年10月7日,原告北京益强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强生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药械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械公司)以传真的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益强生公司作为供方,于同年10月12日前向需方医药械公司交付进口抗敌素(亦称饲料添加剂)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