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    要: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初次确立,但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尚缺完善的法律规定,理论争议较大。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告知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诉讼中去;若公司加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更契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且更符合现实需要;公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制度和"诉讼调解参与机制"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

关 键 词:自愿参加  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调解参与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