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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合同法第51条的思考
作者姓名:雷裕春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南宁,530003
摘    要: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有悖于合同自由的原则,而且也有悖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如能将合同法第51条修改为:“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但相对人恶意的除外”有其积极的价值。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合同自由 善意取得 重构
文章编号:1004-6232(2004)04-0088-04
修稿时间:200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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