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构合同法第51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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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裕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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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南宁,5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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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有悖于合同自由的原则,而且也有悖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如能将合同法第51条修改为:“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但相对人恶意的除外”有其积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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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合同自由 善意取得 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4-6232(2004)04-0088-04 |
修稿时间: | 200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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