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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券商的业务发展对策
引用本文:李红兵.我国券商的业务发展对策[J].经济师,1999(11):18-20.
作者姓名:李红兵
摘    要:《证券法》的实施对券商业务的发展影响深远:由于90家专业证券公司中,注册资本达到综合类证券公司需在5亿元以上的仅有15家,大部分券商只能从事经纪业务;承销业务以后不一定就是只赚不赔的“买卖;第132条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金必须存入商业银行,使保证金利差收入不复存在;券商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究等等。与此同时,转轨时期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为企业诊断、资本运营、理财咨询、资产管理这些投资银行新型业务留下了巨大的运作空间,《证券法》第129条将它们归入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而未作明示,显然是考虑到并…

关 键 词:中国  券商  业务发展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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