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
| |
引用本文: | 李昌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J].中国合作经济,2011(3):31-31. |
| |
作者姓名: | 李昌奇 |
| |
摘 要: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集体性。
|
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集体商标 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 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对象 法律规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