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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引用本文:李昌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J].中国合作经济,2011(3):31-31.
作者姓名:李昌奇
摘    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集体性。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集体商标  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  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对象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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