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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冤枉还是不冤枉?
作者单位: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例介绍:2008年3月4日,某钢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向某销售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应于2009年3月4日偿还,若钢材公司逾期还款,应向销售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009年3月4日,销售公司要求钢材公司偿还借款,钢材公司表示因公司业绩不佳,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希望能够延缓一段时间还款。销售公司

关 键 词:销售公司  资金占用费  钢材  偿还借款  生产经营规模  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  公司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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