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自来水公司限制竞争案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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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德辉,林超.对一起自来水公司限制竞争案的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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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德辉 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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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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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3日,福建省莆田市工商局接到村民实名举报:"某自来水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强制消费者补交水费和更换水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走访相关自来水用户消费者,发现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某自来水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某自来水公司(下称"当事人")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限制用户购买其经营的水表。在自来水用户申请立户安装水表时,与用户签订格式合同《供用水合同》,约定用户所使用的水表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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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事人 自来水公司 水表检定 限制竞争 优势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福建省 公用企业 限制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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