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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变更登记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审核
作者姓名:宋玉兰
作者单位:黄山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管理处;
摘    要:正A某于1996年获得建房执照,其中审批住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1998年A某单独取得该房产权证,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2001年A某与B某结婚,之后共同居住此处。2002年、2007年该房分别两次扩建,共增加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2009年A某诉法院要求与B某离婚,法院就该房扩建部分判决如下: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离婚后B某依然享有居住权。2012年,A某上诉中院,法院坚持原

关 键 词:变更登记  登记机构  变化状况  房屋所有权  房屋建筑面积  扩建部分  申请人  法院  部分判决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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