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事业单位“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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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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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原上海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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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或有事项曾一度称为意外事项,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9年10月修订通过的《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2000年4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了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迄今为止,都没有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过规定。但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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