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工资应在账上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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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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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东辽县财会干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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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欠发职工工资的会计核算,也没有设置“应付工资”会计科目。行政单位拖欠职工的工资,是单位应偿还的债务,也是职工已付出劳动应得到的工资而未得到形成的债权。因此,行政单位欠发的工资,应在“暂存款”和“暂付款”两个会计科目中核算,其账务处理,笔者建议:(1)在年度终了,行政单位将本年拖欠职工的工资按月列出明细表,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借记:暂付款——某年应列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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