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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修订建议
作者姓名:崔建才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摘    要: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笔者认为,这两组会计分录,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上述会计分录难以理解和运用。不少的会计总认为:既然花钱购买固定资产,在制作会计凭证时,就应该是在减少银行存款(贷方)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借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的会计分录却是在减少存款的同时,减少有关基金等。对这一点,绝大多数会计都感到难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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