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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取消“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之规定
引用本文:刘泓.赞成取消“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之规定[J].乡镇论坛,2004(9).
作者姓名:刘泓
摘    要:看了《乡镇论坛》2004.1-1李桂林同志的 《 《‘可以另选本村的其他选民之规定不妥》一文后,非常有同 ’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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