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有一定影响”
作者姓名:沈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中规定“有一定影响”背离了立法设计的目的,更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不规定并不会对注册制造成较大冲击。“有一定影响”不应规定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要件,在已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归“在先使用”事实进行适用。

关 键 词: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有一定影响  立法设计目的  注册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