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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有一定影响”
作者姓名:
沈丹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中规定“有一定影响”背离了立法设计的目的,更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不规定并不会对注册制造成较大冲击。“有一定影响”不应规定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要件,在已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归“在先使用”事实进行适用。
关 键 词: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有一定影响
立法设计目的
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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