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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
引用本文:本刊编辑部.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J].中国劳动保障,2008(4):58-58.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编辑同志:2008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接待工作,约定实习期1个月。2月份时,公司称单位有意向接受我,但准备安排我去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实习1个月,之后再与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关 键 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业务部门  约定  接待工作  违法  编辑部  实习  前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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