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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
引用本文:
本刊编辑部.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J].中国劳动保障,2008(4):58-58.
作者姓名:
本刊编辑部
摘 要:
<正>编辑同志:2008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接待工作,约定实习期1个月。2月份时,公司称单位有意向接受我,但准备安排我去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实习1个月,之后再与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关 键 词: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业务部门
约定
接待工作
违法
编辑部
实习
前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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