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企业的非合作制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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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盛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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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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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资本不变制度,“一股一票”的决策机制和股权民主体制,股东参与利润分红,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等特征,与合作制的资本可变、成员平等、按交易量分配及合作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各项本质要求相违反,决定了股份合作企业缺乏合作制的本质要素。股份合作企业只是我国经济改革时期的一种过渡性企业形态,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合作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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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合作 过渡性 本质 合作制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6)10-00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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