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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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华,赵丽艳.试论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J].理论观察,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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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华 赵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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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作为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于《刑法》、《民法》并称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有“动态的宪法”之称.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理,体现着行政法法律部门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法律部门的特点和本质.研究并探讨这一原理有助于充分理解行政法的本质,同时对于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于理解行政法上的主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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