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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    要: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  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所得税  分支机构  经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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